上诉人新乡X区X路办事处,住所地:新乡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X区X路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X区X路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