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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X区自由路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确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新乡X区X路办事处,住所地:新乡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X区X路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X区X路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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