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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杜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因被告经常打骂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由我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杜某辩称: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很正常,原告不应以此为由离婚,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被告的姐夫介绍相识,200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杜xx。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3月1日双方争吵后,原告负气带孩子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在卷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初感情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尽释前嫌,为孩子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考虑,原、被告仍不失为一对好夫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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