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石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昌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自2006年离家出走,直到2010年11月初才回家,被告回家后,原告曾提出与被告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石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4月22日到永顺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名石某全,现年16岁。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修建砖房一栋(四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不合,至今分居已达5年之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石某提出离婚,被告谭某同意离婚。
二、小孩石某全由原告石某抚养,由被告谭某一次性付小孩抚养费x元(已付)。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在原告石某家里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原告石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昌明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