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卢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