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26日,张掖市甘州区X镇X村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X镇X村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X镇X村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穆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某以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于2010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某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芬
审判员岳瑾
代理审判员郭永旺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