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某,教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晏某,男,汉某,教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男,汉某,教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晏某诉某告杨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晏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1月13日,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支行借款3万元,二原告为其提供担保,但被告未某约定还款,邮政银行将被告及二原告诉某法院,经法院判决书确认,被告负责偿还本息,二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将二原告在银行的存款各执行走5000元。现被告拒不偿还。
另原告晏某称,2011年春,原告晏某向被告杨某追要了1000元,给被告打的有条。
为支持其诉某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0)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2010)桐执裁定第X号执行裁定书一份。3.(2010)桐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一份。4.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份。5.林庙小学工资发放花名册X明各一份。
被告杨某未某庭、未某、未某供证据。
经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晏某与被告杨某系多年同事,三人均为桐柏县X镇林庙小学教某。2009年1月13日,杨某、李某、晏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支行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柏县支行向杨某发放贷款x元,李某、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支行将被告及二原告诉某法院。2010年1月20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做出(2010)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负责偿还剩余本息,二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二原告在桐柏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各划走5000元。二原告找被告索要时,被告于2011年春偿还原告晏某1000元,剩余款项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应当向保证人清偿。本案二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现二原告向被告追偿,要求被告向二原告偿付9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5000元,向原告晏某偿还4000元。
如果未某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王保山
人民陪审员岳肖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