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1973年10月15日你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孟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孟某丙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谷某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乡东杏头小学。
法定代理人孟某己,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丙、谷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滑县X乡东杏头小学(以下简称东杏头小学)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孟某乙、上诉人孟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常某某、上诉人谷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以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祥、被上诉人王某丁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戊、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上诉人东杏头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孟某己、委托代理人刘开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广红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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