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0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魏××家属、被害人邱××家属、被害人董××家属、被害人张××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涛、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期二个月审理,后河南省新郑市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两次,并申请恢复审理一次,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4日15时30分,被告人梁某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X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港六路中段时,与道路南侧花坛内正在铲草的被害人魏××、邱××、董××、张××发生交通事故,魏××、邱××、董××当场死亡,张××经抢救无效死亡,豫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受伤,被告人梁某逃逸。2010年12月24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新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梁某在河南省桐柏县淮源派出所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尸检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看守所证明、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梁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梁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15时30分,被告人梁某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X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港六路中段时,与道路南侧花坛内正在铲草的被害人魏××、邱××、董××、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邱××、董××当场死亡,张××经抢救无效死亡,豫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受伤,梁某逃逸。2010年12月24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新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2月15日,梁某到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淮源派出所投案。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于2010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18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截止2011年2月27日,梁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梁某供述,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2月14日下午3点左右,他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从新港政府回富士康工地,当他沿郑港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速每小时70至80公里,看到路南边花坛处有干活的人,他就赶紧踩刹车,结果车先向路右边摆,接着就翻了,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他醒来后从车窗处爬了出来,看到他驾驶的车前面地上躺的有人,旁边站的还有人,他怕挨打,就跑了;当时他所开的车是段志强向租赁公司租的车,没有经过租赁公司,只是和段志强私下协商,没有任何手续;并与证人尹某、马××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当时梁某所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在郑港六路南侧花坛处翻车时,撞住了中路边干活的几个人,具体几个人不清楚。

3、证人魏一×、邱××、平××、平一×分别证明了被害人魏××、邱××、董××、张××的家庭成员情况,并证明四被害人生前跟随魏俊林干活。

4、证人魏二×证明,被害人魏××、邱××、董××、张××生前跟随他在位于郑州航空港区X路的“育林”公司干活。

5、证人郑××证明,2010年12月14日下午,跟她一起在港区X路铲草干活的两男两女被一灰色车辆轿车撞倒了,其中一个叫魏××;并与证人吴某、张某×、张某×、肖××的证言互相印证。

6、证人李一×证明豫x号小型轿车车主及租赁情况。

7、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截止2011年2月27日,梁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0、尸检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四被害人死亡原因。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2、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梁某前科情况。

12、投案证明、看守所证明、侦破报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梁某逃逸后投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四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梁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梁某的量刑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梁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梁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同量刑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审判员刘某欣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