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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安某某听到同村村民杜××在自家门口辱骂自己,即拿着一根树枝追打杜××。在追到同村村民李××家房后时,被告人安某某从其儿子安××手中要过来一把雨伞,用雨伞将杜××右胳膊打伤。经南召县公安某法医技术鉴定:杜××右前臂损伤造成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系轻伤。2009年10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安某某一次性赔偿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杜××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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