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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5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杞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办网站“爱H影院”,为提高点击率,赚取广告费,该网站友情链接第一个为淫秽网站“爱色影院”,经查该网站有124部淫秽色情电影,无需注册可直接观看。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属初犯且系未成年人,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办网站“爱H影院”,为提高点击率,赚取广告费,该网站友情链接第一个为淫秽网站“爱色影院”,经查该网站有124部淫秽色情电影,无需注册可直接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网站照片、鉴定结论、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且系未成年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侯宪忠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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