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某某,女,生于1964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生于1966年7月26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汤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无因管理纠纷中,因上诉人汤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勉县人民法院(2009)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