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封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8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0年5月19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8日下午2时左某,竹管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全某凯、左某健、余某翔组织被告人封某乙与封某丁在封某乙敏家调解两家的田土界线纠纷,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同日下午三时左某,被告人封某乙的妻子黄某甲萍与被害人黄某甲(封某丁的嫂嫂)在封某乙敏家的门口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封某乙见状便指责被害人黄某甲此事与其无关,无权管,双方因而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斗殴中,造成被害人黄某甲身体受到伤害。被害人黄某甲受伤后,当日到蓝山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4天后出院。经审核共用治疗费5,793元人民币。医院诊断证明黄某丙伤情:1、右内踝骨骨折;2、全某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牙╁缺失。医院建议:1、1月后复查,2、右下肢不负重至少2个月;3、至少休息半年,配合各接骨强筋药物以促进骨骼;4、半年内不适随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伤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0—2011),被害人黄某甲应获赔偿项目如下:1、医疗费5793元;2、误工费43.6元×34天=1,482.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34天=408元;4、残疾赔偿金4,910元×20年×10%=9,820元;5、交通费2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530.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封某乙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8日下午2时左某,竹管寺镇X组织其与封某丁在封某乙敏家调解田土界线纠纷,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其就种香芋去了,到下午3时左某,其经过封某乙敏家门口时,看到黄某甲、段艳某在和其妻子黄某甲萍吵架,黄某甲和其妻子相互之间扯衣服、头发。其就和黄某甲讲:“这个事关你什么事,要你来管呀”黄某甲就讲:“这块水田是我们的,你们想霸占我就要管。”讲完后就用头撞其胸口,其就用手推开,随后黄某甲又用手抓其下身,没有抓到,其就用手按住黄某丙头把她推了一掌,黄某甲就仰面倒在地上的事实;

2、被害人黄某丙陈述,证明2010年5月8日下午,在封某乙敏家门口,与封某乙的老婆发生口角、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封某乙过来就朝其打了一拳,打在嘴巴上,其的嘴巴就出血了,牙齿被打脱一个,其发火了,就用手想抓封某乙的下身,封某乙用脚踢了其一脚,其感到脚有些痛了,然后其就倒在地上的事实;

3、证人封某丁的证言,证明于2010年5月8日下午2时左某,竹管寺镇X组织其与封某乙在封某乙敏家调解田土界线纠纷,由于封某乙不同意镇政府干部提出的方案,封某乙就走了,没有多久,其嫂嫂黄某甲来到封某乙敏家门口,就和封某乙的老婆黄某甲萍发生争吵,封某乙过来讲:“又不是你的田你讲什么讲”,然后一拳朝其嫂嫂的脸上打去,两人就相互打起来了,其嫂嫂就用拳头打封某乙的肚子,封某乙用脚踢其嫂嫂,后被人扯开,发现其嫂嫂黄某丙右脚是青的事实;

3、证人段艳某(封某丁的老婆)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8日下午,竹管寺镇X组织其家与封某乙的田土界线纠纷,下午3点钟,事情没有调解成功,在调解过程中,封某乙就走掉了,接着镇干部也离开了,其嫂嫂黄某甲就在封某乙敏家门口与封某乙的老婆黄某甲萍发生争吵,封某乙听到了,就跑过来点手点脚大声对其嫂嫂黄某甲讲:“这田关你屁事,要你来讲呀,你讲的讲,我就捏死你。”双方因而吵闹起来,吵闹中,封某乙朝其嫂嫂就是一拳,打在其嫂嫂的嘴巴,一个牙齿被打脱,其嫂嫂就去扯封某乙的衣服,封某乙的妻子就去扯其嫂嫂的头发,并把其嫂嫂按在地上,封某乙就用脚去踩和踢其嫂嫂的事实;

4、证人封某丁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8日下午,其在封某乙信家中打麻将,听到有人讲“打架子了”,其出去看时,就见封某丁的嫂嫂站在封某乙信家门口骂其父亲封某乙和其妈妈黄某甲萍,封某丁的嫂嫂先动手打其妈妈,两人相互打起来,其听说封某丁的嫂嫂还在封某乙敏家门口与其父亲封某乙和其妈妈黄某甲萍打了一盘架子的事实;

5、证人封某丁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8日,竹管寺镇X村,调解其家与封某丁家的水田界线纠纷,当时参加调解的是其父亲封某乙和其妈妈黄某甲萍,下午2点多钟的时候,其正在打麻将,突然听到其父亲、母亲和黄某甲、段艳某在封某乙敏家门口吵架,其出去时,看见封某丁的嫂嫂扯着其父亲的衣服,衣服扯破了,然后其父亲封某乙就推了一下黄某甲,黄某甲就倒在地上的事实;

6、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8日,竹管寺镇X村,调解其家与封某丁家的水田界线纠纷,镇干部没有调解成功就先走了,黄某甲就站在封某乙敏家门口骂人,其与黄某甲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中,黄某甲和段艳某对其进行殴打,其丈夫封某乙见状就去拉她们,黄某甲扯着其文夫封某乙的衣服,衣服扯破了,然后其丈夫封某乙就推了一下黄某丙事实;

7、证人全某、左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8日在杨美洞村X村民封某乙和封某丁调解两家水田界线纠纷,没有调解成功的事实;

8、蓝山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黄某甲被故意伤害案于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9月7日退补侦查期间,竹管寺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案发地调查取证,对此案涉及的旁证人员做思想工作,该村的旁证人员均以害怕封某乙家族势力强大为由,不敢讲此案的发生经过及情况,在侦查期间,据个别村民反映封某乙将黄某甲推倒在地后,用脚踩了黄某丙踝关节处,但该村民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及制作笔录的事实;

9、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受害人黄某丙伤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10、现场勘查图,证明受害人黄某甲被打伤的现场;

11、医疗费发票和诊断证明;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封某乙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举的相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引起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封某乙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7,530.4元,由被告人封某乙赔偿人民币14,024.32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不服,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轻,民事赔偿未判决护理费,且要其承担30%的民事责任,属判赔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轻,民事赔偿判赔不合理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无权就本案的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且原审法院根据封某乙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是较为适当的;上诉人黄某丙右内踝骨骨折并十级伤残,其在住院期间确需他人对其进行护理,原审法院未判决护理费不妥,应予以改判,其护理费为43.6元×34天=1,482.4元×70%=1,037.7元,共计获得赔偿金额为15,062.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原审被告人封某乙赔偿上诉人黄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5,062.02元。此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勇

审判员徐国贤

审判员吴斌

二○一一年四月一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钟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