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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会荣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会荣因涉嫌包庇、窝藏于2010年10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10年11月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会荣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于2010年12月31日向正阳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会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正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沈某(原汝南县X乡派出所所长,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关押,脱逃时案件已起诉至法院)脱逃后于2010年6月份潜逃至郑州,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姚会荣认识后,被告人姚会荣在明知沈某系看守所脱逃人员的情况下,仍帮沈某与外界联系并通过其男友杨某(另案处理)帮其租房居住,后又多次陪同沈某返回汝南县从沈某亲友处拿钱,帮助沈某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杨某、周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会荣明知沈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隐藏处所,帮助沈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会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会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伟

审判员代华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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