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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肖某,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广东省河源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7)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8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肖某自2008年4月23日调入我监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在政治、文某、技术的学习中,能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生产劳动中,能较好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2008年二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均获得监狱的奖励。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最近一年多时间以来,无违规扣分记录。现有奖励分148.7分,2009年度教改质量评估为连续4个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纪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肖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曾辉

审判员朱元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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