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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王月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赵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王月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诉称,2008年10月5日,被申请人王月明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寻,均无音信,请求法院判决宣告王月明失踪。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丙身份的事实。

2、户口薄一份,证明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系爷孙关系的事实。

3、邓州市公安局龙堰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6月30日赵某丙因王月明失踪向该所报案的事实。

4、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月明于2008年秋外出后无音信,经其家人长期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5、赵某群、赵某桂、赵某来、惠荣芝、赵某丙证言各一份,均证明王月明自2008年秋外出后无音信,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的事实。

6、寻人启事一份,证明赵某丙于2008年11月20日发出寻人启事寻找王月明的事实。

对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王月明,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X村,与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系母子关系。2008年10月5日王月明从邓州市X村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15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月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月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月明自2008年10月5日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王月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王月明失踪,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月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忠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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