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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夏某,城固县上元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吴夏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谈婚,2008年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热衷赌博,不思悔改。因此经常吵嘴打架,我们分居已达一年之久,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我的陪嫁物品。

被告李某当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4月份原、被告一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腊月初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到庭应诉。

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为建设美好家园而一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双方有较好婚姻基础,只要双方今后能相互理解、互相关心、多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票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王永杰

人民陪审员:章咏梅

人民陪审员:何旭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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