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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富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区X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法制室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该公司安全处长,一般代理。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军,被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代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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