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富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区X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法制室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该公司安全处长,一般代理。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军,被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代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