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唐某甲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的(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唐某乙与被上诉人吕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庭审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吕某自愿离婚;
二、由被上诉人吕某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唐某甲经济帮助费1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唐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