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
原审被告珠海泰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审原告杨某乙诉原审被告珠海泰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14日,上诉人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原审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50元,减半收取20,62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珠三角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军杰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