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7日,北京市X区法院东门外一停车场内的蓝色桑塔纳轿车被盗,后该车经“大个”介绍,在万古镇X村小学门前,以x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孙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红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某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