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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1年8月1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又名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1年8月1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薛某二人在曹集乡四里班庄附近,将马某某(女,36岁,住北镇X组,经鉴定:马某某精神分裂症。)强行带回家中,欲给其子刘某亮(24岁,痴呆)为妻。将其锁在家中东屋内非法拘禁直至2011年7月30日被民警解救。期间该女趁刘某某、薛某不备逃跑,用板凳砸薛某时,遭到二人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二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X、刘某、刘某X、李某、刘3X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姬英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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