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11年7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011年9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2011年10月13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2011)X号起诉书由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变更为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以调取证据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同张金义、张宏灿(另案处理),在兰考县X村徐某顺的宅基地上伐树。伐树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树倒时将徐某枝砸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枝长期治疗病情无好转,因多脏器多功能衰竭于2011年9月5日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付某在伐树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付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当庭辩解称自己仅仅是给张培建、张金棍打工,他们每天给工钱150元。在伐树过程中也制止过拾树叶的人到跟前去,在徐某枝被砸伤后即拨打“120”并向老板汇报并支付500元进行抢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认定被告人付某罪名成立,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徐某枝智力正常,明知伐树现场有危险,为多拾树叶导致事故发生,故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害人付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发生的另一个原因,伐树前由张宏灿、张金义负责拉绳,由于二人没能控制住事先预定的树倒方向,被告人付某没有事故责任。被告人付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付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兰考县X村民张金棍与张培建经人介绍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X阳镇X村民徐某顺63棵树。之后,二人雇被告人付某伐树,每日工费150元。2011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同张金义、张宏灿(另案处理)在伐树过程中没有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树倒时将拾树叶的徐某枝砸伤(三人分工为,付某负责锯树,张金义、张宏灿负责拉绳)。经法医鉴定徐某枝损伤为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徐某枝因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治疗病情无好转,多脏器多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顺、徐某、徐某、徐某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1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付某供述;2、证人左某某、张1某、张2某、王某、李某某、徐1某、徐2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付某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兰考县X阳医院、兰考县人民医院病历续页、兰考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兰考县公安局X阳派出所证明、本院(2011)兰刑初字第245-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4、鉴定结论:兰考县公安局(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1)尸检病检字第11-14病理检验报告书、兰考县公安局(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伐树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发生事故是在伐树过程中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且在事发后积极出资抢救被害人,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未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付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建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付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某岭
审判员杨某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