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系高某甲之哥。
委托代理人樊瑞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甲、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甲以及委托代理人高某乙、樊瑞玺和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