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
所在地某某县X村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易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易某、赵某违章占道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建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某某县某某局作出的东建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戈
审判员戴元东
审判员肖某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兆
撰稿:戴元东;校对:邹兆;印6份;2011年3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