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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交通事故,2011年5月3日至同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8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在上蔡县X路西段与解某甲驾驶的豫x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解某乙、李某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逃逸。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被害人解某甲、解某乙、李某丙的陈述,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正确,他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在上蔡县X路西段与解某甲驾驶的豫x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解某乙、李某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逃逸,在被告人朱某返回现场找手机时,被群众发现后将其抓获。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供述,2011年5月2日15时许,他在驻马店喝酒后,回到上蔡县,他想出去办事,他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在上蔡县X路西段时,由于天下着雨,他踩刹车不及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他逃逸了。因为他的手机掉了,他回来找手机,被公安局的抓到了。

2、被害人解某甲陈述,2011年5月2日16时许,他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解某乙、李某丙出去。当他们走到上蔡县X路西段时,由于天下着雨,他当时只顾往后看,踩刹车不及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三轮司机逃逸了。

3、被害人解某乙、李某丙陈述,所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解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李某丁证言,2011年5月2日下午15点,在南二环路西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三轮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三轮车司机开车跑了。当时他报了警,过有三四十分钟后,他看到肇事司机用衣服蒙着头,满身酒气,从蔡明园广场北面沟里爬出来。他们拦着这个司机,又报了警,警察把该司机带走抽血化验。

5、证人任某证言,2011年5月2日18时许,她丈夫电话告诉她,他驾车出事了,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着了人,被弄到交警队,她去交警队看了朱某。

6、上蔡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解某乙、李某丙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

7、上蔡县交警大队提取被告人朱某(尿样)登记表、驻马店公安局公(驻)鉴(乙)【2011】X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朱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42mg/x。

8、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1]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9、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决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通知书及回执等,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因被告人朱某肇事后逃逸,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于2011年5月3日送上蔡县行政拘留所执行。

10、上蔡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因被告人朱某肇事后逃逸,出警后现场情况、被害人摩托车损坏情况。

11、自愿协商意见书、谅解某,证明被告人已和被害人达成了5000元赔偿的协议,该协议已履行,三位被害人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的行为予以谅解。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5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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