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000元,此款于2011年4月7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包括被上诉人唐某对上诉人王某甲的刑事追诉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525元,反诉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元,以上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575.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负担4,000元(一审案件诉讼费被上诉人唐某已经预交,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直接付给被上诉人唐某4,000元),被上诉人唐某负担2,575.5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