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乙
上诉人李某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邝某甲、邝某乙因“王牌”神风自卸车被盗的经济损失25,000元,此款于2011年4月7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上诉人邝某甲、邝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