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安县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安县X村委会。
上诉人东安县X组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东安县X组成合议庭,并作出(2008)东法民一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安县X组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上诉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争执的柑桔场的处理达成了协议,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安县X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东安县X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