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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5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0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李某丁、李某辉沿禁止机动车行驶的洪河河堤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上蔡县东洪境内西李某北边洪河河堤时,遇到两辆同向行驶的机动三轮车。李某甲驾驶摩托车在超过第一辆机动车之后,又超到第二辆三轮车的后半部分时,李某甲为躲避三轮车撞到洪河河堤北边的树上,车上坐的三个人被甩了下来,造成李某辉颅脑严重损伤,后梁某丙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又从李某辉身上碾过去,致李某辉当场死亡。经尸检,李某辉系头部摔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车辆碾压躯干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李某丁、李某辉沿禁止机动车行驶的洪河河堤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上蔡县东洪境内西李某北洪河河堤时,遇到两辆装载树木同向行驶的机动三轮车。李某甲驾驶摩托车在超越第一辆由梁某丙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之后,又超越到第二辆由被告人梁某丙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的后半部分时,李某甲为躲避三轮车而撞到洪河河堤北侧的树上,三人均被甩了下来,造成李某辉颅脑严重损伤,后梁某丙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又从李某辉身上碾压过去,致李某辉当场死亡。经尸检,李某辉系头部摔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车辆碾压躯干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辉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李某辉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李某辉的近亲属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1年4月30日下午4点多,他骑着他的红色济南牌轻骑摩托车带着李某辉和李某丁准备到东洪集上玩,当时李某丁在摩托车中间坐,李某辉在后面坐。他们在洪河河堤上由东向西行驶有二里路时,看到前面有两辆拉树木的机动三轮车也沿河堤向西走,当时他鸣喇叭想超过前面的那辆三轮车,但那两辆三轮车一直在河堤中间偏南侧行走,他就从那辆三轮车的右侧超过了后面的那辆三轮车。他一直鸣喇叭想超过前面的那辆三轮车,前面的那辆三轮车也一直在河堤中间偏南侧行走,他又想顺势从右侧超过去。当他刚与前面那辆三轮车并齐行驶时,就觉得那辆三轮车挂了一下他骑的摩托车,他的摩托车头朝北尾朝南被甩到一边,撞到河堤右边的杨某上,他们三人被甩到河堤上。当他站起来去喊李某辉时,发现李某辉嘴和鼻子里流血,已经不行了,并看到李某辉身上从裆部到腹部有碾过的三轮车轮胎印,他就赶紧叫前面拉树的车停下来,那辆车往前行驶了10来米远停了下来。等一会儿,后面拉树的车到他们跟前也停了下来,两辆车上的人都下来了。拉树的人说赶快打120,他就打了120。后他又给他朋友李某打电话,在打电话过程中,发现前面那辆拉树车开走了,他就喊那辆车别走,他不知道那辆车上的人听到没有,继续往前走,他跑有10来米没有追上,见从东边过来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他就乘着那辆白色面包车向前去追赶逃跑的那辆三轮车,追了大约二、三里路,那辆三轮车还是不停车,没有办法,面包车司机开着车超到那辆三轮车前面停了下来,结果那辆车撞到面包车上后又撞到河堤南边的树上。两个司机在那争吵起来,后面包车司机怕报警麻烦,就开车走了,后他见120车上没有带人,问李某咋回事,李某说李某辉不行了。

2、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30日下午四五点钟,他和同村的梁某丙、梁某戊、杜某、袁某某开着两辆蓝色五征牌机动三轮车从塔桥拉树回朱里镇,他开着车带着杜某、袁某某前面走,梁某丙开着车带着梁某戊跟在他的车后面。他们开着车拉着满满的两车树从塔桥乡上洪河河堤,过了黄泥桥一段路程时,他感觉有人喊他,他把车停下来,他哥哥梁某丙从后面向他停车的方向走,他朝他哥哥走去,他看见距他的车大约有30米左右的河堤北边躺着一个人,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在地上倒着。他就跟他哥哥说他先到东洪投案去,让他哥哥把这个事处理一下。他哥哥就同意了,他就开车先走了。当时他停车的时候,杜某也下了车。他开着车带着袁某某继续往前走,走有七八分钟左右,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开到他的三轮车前面堵住了他的去路,当时他来不及刹车就撞在了河堤岸边的树上了。有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从面包车上下来到他车跟前说他碰住人了,为什么还跑,他说他不知道。他下车后看见从东洪方向过来一辆小汽车,景俊波在车上坐着并喊他到现场看看,他乘着那辆小汽车走到距现场大约100米左右远时看到现场有好多人,他害怕挨打,就下车步行离开了。后到东洪派出所投案了。

3、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30日下午4点多,他和弟弟梁某丙及同村的杜某、梁某戊、袁某某从塔桥乡沿河堤拉树回家,当时梁某丙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走在前面,车上坐的有杜某和袁某某,他开一辆机动三轮车走在后面,车上坐着梁某戊。他们走到塔桥乡李某北边的那段河堤时,有一辆摩托车在他后面鸣了一下喇叭超过了他的车,当时他的车距梁某丙的车有几十米远,那辆摩托车速度很快,摩托车上坐了三个人,那辆摩托车超过他的车后又去超梁某丙的车,在超车过程中,梁某丙的车往北靠了一点,那辆摩托车为了躲车,直接撞到河堤北侧的树上了,摩托车上的三个人都被甩了下来,其中一个被甩到河堤的北边靠路中一点,梁某丙的车直接开了过去,他就赶紧下车打120,他不知道梁某丙什么时间把车停下来的。后他对梁某丙说把车开走,别放在路中间,梁某丙开着车走了。一个年青人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追上了梁某丙,梁某丙的车撞到了树上。这时救护车到了,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他就随即拨打了110,后他又给梁某丙打电话,让其到东洪派出所处理,后他和梁某丙坐着景波的车就到东洪派出所了。

4、证人杜某、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30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他们和梁某丙、梁某丙、梁某戊用两辆机动三轮车从塔桥拉树回来,当时他俩坐在梁某丙开的车上走在前面,梁某戊坐在梁某丙开的车上在后面走。两车相距100多米,他们是沿洪河河堤由东向西走的。当车走到东洪境内的河堤时,突然听到他们车后面“哗啦”一声响,当时梁某丙说了一声“坏事”,他们以为是车上的树掉了,梁某丙就赶紧刹车,当时刹车不灵,车辆向前行驶了三、四十米才停下来,他们三人下车后看看车上的树没有掉下来,车后面三四十米远的河堤上倒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旁边站着几个人,梁某丙开的那辆车也停在那里。袁某某同时证实,她还看到一个人在路边躺着一动不动,才知道是梁某丙的车碰住人了。过一会儿,梁某丙过去对梁某丙说让梁某丙和袁某某先开车走,梁某丙和杜某留下来处理事。梁某丙就开着车带着袁某某继续向前走了。当梁某丙开车准备走的时候,听到后面不知谁喊了一声别走。不一会儿梁某丙的车被一辆白色面包车堵住,梁某丙的车还撞到河堤南边的树上,后救护车和警车都过去了。

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30日下午5点左右,他村的李某甲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带着他和李某辉准备到东洪集上,当时他在摩托车中间坐,李某辉在摩托车后面坐。他们沿洪河河堤向西刚走有约一里路,也就是李某村北边那段河堤上。他们看到前面有两辆拉树的机动三轮车,那两辆三轮车前后相距大约10多米远沿河堤向西行驶,当时他听到李某甲不断鸣喇叭想超过那两辆拉树的机动三轮车,他们超过了后面的那辆机动三轮车后李某甲还一直的不停的鸣喇叭。当他们的摩托车刚走到那辆机动三轮车北侧时他趴在李某甲的后背上没有抬头,他感觉那辆机动三轮车车上拉的树木挂住了他们的摩托车,当时他被甩到地上,头就晕了。他从地上坐起来时李某甲已经拦住他们后面的那辆机动三轮车,当时车上的人还说帮他们打120叫救护车。他看到他们的摩托车在河堤岸北侧的树旁边倒着,李某辉在摩托车西边大约2米远的地面上头朝西平躺着没有一点动静,李某辉的嘴和鼻子里流出许多血,当时他很害怕也不敢到跟前看。那时碰着他们摩托车的那辆机动三轮车向西跑了20米左右停了一下,那辆三轮车上的人还下车看一下,但没有到他们跟前,前面那辆三轮车只停了很短的时间又向前跑了。李某甲拦一辆面包车去追赶那辆拉树的三轮车,后120救护车过去后说李某辉已经死了。

6、证人梁某戊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30日下午,她和梁某丙、梁某丙、杜某、袁某某从塔桥乡X镇。当时梁某丙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带着杜某和袁某某拉着树走在前面,梁某丙开着车带着她走在后面,她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们从塔桥乡沿着河堤往朱里方向走,走到什么地方她不知道,她听到她们的车后面鸣着喇叭,那辆摩托车超过梁某丙的车后,又要超梁某丙的车,为了躲避梁某丙的车,就直接撞到河堤边的树上,当时那辆摩托车还打着左转向灯。那辆摩托车撞到树后摔倒在地,摩托车上坐在最后面的那个人被甩到河堤上,梁某丙的车从那个人的右腹部碾了过去。摩托车上的其他两个人摔倒在摩托车旁边,梁某丙立刻把车停下来,看了一下伤者,立即拨打了120。梁某丙又向前走有二三十米远才刹住车。梁某丙把车停下后也到撞人的地方看了看,梁某丙和梁某丙到旁边说了一会话,梁某丙又开着车带着袁某某往东洪方向走了。骑摩托车的那个男孩就拦了一辆过路车去追梁某丙,大约有五六分钟,梁某丙给梁某丙打电话,说他的车撞树上了,后梁某丙就开着车带着她和杜某往梁某丙开车的地方走。走有大约一公里,他们看到梁某丙的车撞在树上,路中间停了一辆面包车,后救护车和警车就过去了。

7、证人李某丁、白莲夫妇的证言,证明他们系上蔡县X村民。2011年4月30日下午5点左右,他们二人在洪河河堤南边的麦地里浇麦。看见河堤上过来两辆拉树的机动三轮车,两车相距二三百米左右,两辆三轮车中间行驶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坐三个人,摩托车一直在第一辆车的后面按喇叭,看样子想超车。他们浇地的地方有一条上和堤的岔路,机动车行驶到岔路口的时候,摩托车开始超车,最后不知怎么摩托车摔倒了。摔倒之后那辆拉树的机动三轮车还在继续往前走,后面的机动三轮车行驶到摩托车跟前停了下来,车上的人下来看了看。等一会前面的那辆机动三轮车也停了下来,到摩托车摔倒的地方看看。后来摩托车上的人和机动三轮车上的人就在一起说话。大约有10分钟左右,开第一辆机动三轮车的人又开车向前走了,后来一个穿蓝色上衣的人拦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向西去,停一会救护车就过去了。后来他们到现场看看,躺在地上的那个年青人已经不行了,用被单盖住了,摩托车摔在河堤北边,车头朝北。

8、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李某辉系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9、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李某辉系头部摔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车辆碾压躯干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0、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勘(2011)X号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X乡X街东侧洪河南河堤上,该处河堤为东西土路,土路南北宽x,在该处河堤的北边沿处有一具男尸体,在尸体东侧x处有一红色摩托车,摩托车头朝北尾朝南呈侧卧状,摩托车头仪表盘上档位灯显示为“5”。靠摩托车头东侧为一杨某,杨某东侧距地面10CM处有一范围为20CM×10CM的擦划痕迹。距地面40CM处有一范围为12CM×9CM的擦伤痕迹,该处的树皮被破损。距一号杨某东侧x为又一杨某,该处杨某东侧距地面50CM处有一处树皮损失处,该处树皮损失范围为30CM×8CM。

11、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勘(201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梁某丙所驾驶三轮车撞在路南杨某上的情况。

12、证人李某己、李某庚的证言及上蔡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平时在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13、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当庭出示有以下证据:

1、撤诉书,证明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李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辉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李某辉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李某辉的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2、证人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的证言及上蔡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平时在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属情节较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平时表现,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燕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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