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4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乙,男,38岁。
上诉人张某、邓某因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评议,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某燕担任记录。上诉人人张某、邓某,被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张某补偿被上诉人刘某甲现金人民币x元,此款由张某在201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刘某甲。如逾期未给付,本案按原判决执行;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