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又以与被上诉人曹某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和小孩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于2011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已与被上诉人曹某达成调解协议后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