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余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吴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余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29间房屋平均分割。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余某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某,被上诉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吴某与余某于198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一女,长子余某×、次子余某×、三子余某×,女儿余某×,现均已成年。近年来,吴某与余某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骂,2010年猓ㄎ蛟ㄏ悍鹪咂笠肭嘤胗槔螅ň悍髟獾方叱唬剿蟹楦⑶床奈聘苊蓝梢猓ㄎ闱俦卧虼ㄏ悍嵩鹛肫槔呋纤K剿卜仆胁河唬谖居斜率颓n阳镇X村两处宅子,新宅房子14间,老宅房子15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