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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向红与被上诉人李金华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省××市人,××××年××月××日出生,住××省××市X村××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郭海柱,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李××(原审原告),××省××市人,××××年××月××日出生,住××省××市X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周××(系被上诉人李金华之夫),××省××市人,××××年××月××日出生,住××省××市X村××栋××号,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向红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华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向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海柱,被上诉人李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松云、张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郭志亮

代理审判员郑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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