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