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XX,男,28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一月七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廖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9分,2009年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0年一、二、三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分别为较好、好、较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香包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廖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二一年一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朱元生
审判员周吉民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