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现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201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09年底,韦智光在雄基信息报刊登广告称可提供信用卡提现还款业务。被告人应某看到后,于今年1月至2月间两次与韦智光联系,将其虚假身份证(号码为(略))、虚假住址(侨港海龙湾X栋X房)提供给韦智光,向韦智光分别借款6000元、6300元归还其信用卡透支款。韦智光借款给被告人应某还信用卡透支款后,被告人应某均及时归还并支付给韦智光一些劳务费,取到韦智光的信任。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应某要求韦智光帮其存x元入其事前用虚假身份证办理、已透支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略)),并承诺待其回到北海后即支付500元至1000元劳务费给韦智光,为取得韦智光的信任,被告人应某将该信用卡(卡号:(略))交给韦智光保管,告知韦智光信用卡密码。2010年2月22日中午韦智光在北海市X区石子岭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以转帐的方式把人民币x元存入应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内。存款后,韦智光多次用手机发短信、打电话给被告人应某,应某不回复、不接听,并在韦智光存款成功后几分钟内挂失该信用卡,一直逃避韦智光2010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韦红冠所骗得x元留在补办的新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里消费,破案后应某父母已代其退还韦智光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银行卡交易回执及明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说明,信用卡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应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