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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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民一初字第9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甲。

委托代理人范某,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和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甲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原告就外出广州打工,两人一直分居,没有建立感情,被告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后也未告知原告,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答辩称,原、被告结婚两年,虽然不能长年在一起,但也有了一定感情,原告要与被告离婚是因为找到了前男友,被告因此受打击而染上吸毒恶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8日两人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三天后,原告即外出广州打工,此后两人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过。2009年4月,被告因吸毒在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2010年10月解除强制戒毒。2010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被告为订婚、结婚支付礼金及开支其它费用一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人卢某、钱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甲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田某甲自愿退还被告黄某因订婚、结婚支付的礼金等费用人民币1万元,此款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兑现。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张小为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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