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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郭技平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人,工人,住XX市XX镇XX村XXXX组XX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人,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路XXX号X栋XXX室。

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人,工人,住XX市XX镇XX村XXXX组XX号。

申请再审人郭技平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其因故未能答辩和到庭参加庭审,有新的证据等为由,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郭技平申请再审称: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07年陆续向姚先力借了几次钱,陆续归还了一部分。至2007年8月20日,姚先力要我将此前所借尚未归还的钱加上利息重新打了一张x元的借条;2007年9月2日又叫我按未还清的钱加上高利贷的息钱重新打了一张x元的借条,但姚先力去没有将8月20日的借条撕掉。我已归还x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或将现金存入姚先力指定账上8次共计x元,当面还他现金4次x元,有证据为证。我只借了他20万元,已还63万余元高利贷,判决不公。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郭技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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