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6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女,成年人。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0日,被告称自己有急事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现金壹万元整(x.00元)借款人:汤某”,此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一直推脱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欠款x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同期银行利率。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原告多方寻找,未得知其住址和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内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治菊
代理审判员祁白雨
代理审判员娄炳
书记员马爱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