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周某:
关于陈某与周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于201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11月24日将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