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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陈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路林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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