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陈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路林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