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别名秦X、秦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某甲,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乙(别名翟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8年4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别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翟某乙、韩某、李某、侯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翟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韩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侯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秦某、翟某乙、韩某、李某、侯某不服,以“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