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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乙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彭某乙,男。

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桑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乙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5年5月3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1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彭某乙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良好,能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受到干警好评。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1年9月共获奖励分94.8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彭某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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