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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女,汉族,衡阳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衡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己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谢洁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祝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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