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x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候某某,现在渭南市打工。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候某某,现在某镇中学上学。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逐渐不睦。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候某某、女孩候某某由原告侯某抚养;
三、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存款原告侯某应得份额自愿放弃;
四、原、被告婚后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