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夏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X乡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付某某之子,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以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
三、准许一审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朱利民
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时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