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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初字第39-3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39-X号

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种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为275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4275元,由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武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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