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汩罗市XX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汩罗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长沙XX电缆有限公司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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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