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郭某:
贺某申请执行与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某于2010年11月4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