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女。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夜,被告人熊某在西峡县X组李xx家二楼代某租房处睡觉时,发现代某放在抽屉内的建设银行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后熊某记住密码将银行卡盗走。7月29日被告人熊某在西峡、淅川县城将代某银行卡内的4300元现金支取后挥霍。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熊某的亲属已将赃款4300元返还给被害人代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被害人代某陈述,证人黄某x、张某、代某、黄某x、刘某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物证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将赃款近还给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会
审判员王建涛
人民陪审员查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